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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之信托关系人之间的关系

发布于:2015-10-15  |   作者:http://www.zxjsq.net  |   已聚集:人围观
  在信托关系人三方之间,其中两方有可以相互兼任,有不能相互兼任。如在自益信托中,委托人可以兼任受益人;在宣言信托中,委托人可以同时又是受托人。但受托人一般不允许同时又是受益人,因为从理论上来说,两者如同一人,就没有必要设定信托。但日本法律上有一例外规定,即当受益人有两个以上时,其中一受益人可兼作受托人。
 
    信托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:
    1.必须明确信托关系人中各方当事人所处的地位。信托行为的成立.主动方是委托人,被动方是受托人和受益人,也就是说委托人起主导作用。虽然有时委托人与受益人同为一人,但委托人、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地位不得相混。
 
    2.必须有一定的信托目的。委托人通过信托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多种多样的,有的以食利为目的,有的以转移财产为目的,有的以某种事项的代办为目的。各方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的信托关系是不能成立的。
 
    3.必须有文字依据。成立信托关系的文字依据是信托合同或者遗嘱,也可以是国家法律和法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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